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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2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2018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将56项中介服务项目列入《济南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济南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清单,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济南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二、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强制性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济南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723日


                                                        济南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备注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市公安局

1.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11月通过,201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2.《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11月通过,201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3.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安全评价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安全评价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其委托书的办理、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全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市民政局

5.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11月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3.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第一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12月民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3.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第一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验资报告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2.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第一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财务审计报告

市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决定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决定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民办,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决定

 

6.财务审计报告

市管慈善组织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三、市财政局

7.验资报告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验资报告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入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固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财务审计报告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财务审计报告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0.资产评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6月国务院国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来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来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增资审计报告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国有资产评估

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3.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4号)第三十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报省财政厅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

15.地质灾害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行政许可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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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6.采矿权抵押评估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时,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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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勘测定界图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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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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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3.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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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8.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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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9.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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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20.审计报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的认定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的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
20152号)第二十三条:“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3.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65号)第二十六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鉴定、造价审核、管理服务等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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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的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21.房产测

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

 

公共服务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
20152号)第十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七、市城乡交通运输委

22.罐体检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7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164月修正)第十条:“(四)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

双方协商约定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7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164月修正)第十条:“(四)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双方协商约定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23.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3.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4.安全评价(评估)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1.《港口法》(20036月通过,20154月修正)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在港口内进行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1.《港口法》(20036月通过,20154月修正)第三十七条:“……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
《安全生产法》(20026月通过,20148月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4.安全评价(评估)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2016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9号修订)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6.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汽车维修纠纷调解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6月交通部运输部令第17,2016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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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7.检测设备仪器检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11月通过,2018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月经国务院批准,2016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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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即时办结

 

八、市城乡水务局

28.水质、水量监测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1月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放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9.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1月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4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8月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9.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1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10月修订)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0.取水、退水监测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认证认可条例》(20038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3月水利部令第34号,20162月修改)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检测结果。”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九、市卫生计生委

31.资产评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诊疗许可

新办证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变更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许可

新办证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变更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200110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4.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办证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换证

行政许可

市场

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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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35.对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检验报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公共服务事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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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市环保局

3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67月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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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一、市工商局

37.验资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7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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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38.评估报告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2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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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二、市安监局

39.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专篇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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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0.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201743号)

双方协商约定

 

4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 现状评价)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泊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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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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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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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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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
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94号)第三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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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2.安全实施竣工验收评价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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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2.安全实施竣工验收评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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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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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7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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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3.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平面布置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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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三、市人防办

44.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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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4.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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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行政许可

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行政许可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行政许可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行政许可

45.工程安全方案及专家评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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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行政许可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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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6.地质勘察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3.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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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7.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法》(198211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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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48.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法》(198211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9月通过,2017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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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十五、市金融办

49.验资证明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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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50.财务审计报告

51.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市规划局

52.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7月通过,2017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除外。”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月通过)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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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53.建筑日照分析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7月通过,20173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应当包含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2.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济规政〔201646号)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设计时一并完成,作为设计成果的一部分;也可由建设申请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完成,但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与相应的设计成果衔接一致。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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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54.现状地形图测绘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行政许可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7月通过,2017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意向方案、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现状地形图……”
第四十四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3.
《测绘法》(20028月通过,2017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4.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通过)第十九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应当无偿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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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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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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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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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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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55.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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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约定

 

56.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2.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7月通过,2017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六十七条:“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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